金管會表示,《銀行法》第72條之2有關「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限額規定,本意是為避免銀行資金過度集中於建築放款,發生資金排擠效果,同時也可避免銀行因為不動產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其經營穩健性,本次修訂則排除市場波動性小、具公益性質的建築放款。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銀行包括房貸、土建融等在內的不動產放款,合計不得超過銀行存款加計金融債券總量的30%。新規定上路後,銀行承作下列放款,都可不計入總額限制:
一、用於興建或購置下列建築物種類之放款:
(一)公私立各級學校。
(二)醫療機構:指醫療機構設置標準所稱之醫療機構,包括醫院、診所、其他醫療機構。
(三)政府廳舍:
1. 提供民眾服務或統籌規劃該服務措施之政府機關辦公處所及其設施。
2. 辦理前項業務人員必要之職務宿舍及其設施。
(四)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指長期照顧服務法所稱之長照服務機構。(五)社會住宅:指住宅法所稱之社會住宅。
(六)廠房:指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申請許可或登記之工廠,含其設立工廠所使用之土地及其土地上相關建築物及設施,如:辦公室、倉庫、生產實驗室等。
二、為提供參與都市更新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實施者或不動產投資開發專業公司籌措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所需資金而辦理之放款。
三、其他依法律規定得不受《銀行法》第72條之2限制之放款。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等》。
四、對營建工程業之營運週轉金放款,其資金用途符合前三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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