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男女怨偶多!隨著社會結構改變,女權主義高升,對於要經營好一段婚姻很多人嘆:「好難喔!」根據內政部統計指出,去年台灣的離婚對數共5萬4402對,較民國106年減少37對,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9.05對;而離婚者的婚齡中位數為8.25年,即半數離婚者婚齡未滿9年,較106年減少0.27年。
根據內政部統計,去年台灣的離婚對數(按發生日期統計)計5萬4402對,較106年減少37對;平均每日離婚對數為149.05對,較106年平均每日減少0.1對,較98年減少7.73對。
尤其要特別注意的是,結婚時,夫妻常互為保險的要保人、被保人或是受益人,那麼離婚時保單又該如何處理?保單也算財產嗎?記得離婚時包括受益人、要保人、居住地的變更及保單是都該一併重新變更,才能避免繳了保險費,事後發生狀況卻領不到理賠金的狀況。
一.變更受益人
很多男人婚前的保險大都是媽媽幫他投保的,所以理所當然受益人一定是媽媽,這也面臨婚後有許多老婆都希望保單受益人可以改成配偶,而受益人並不會因離婚就自動更改、失效,所以當雙方感情變質離婚後,如果沒有去更改受益人,一旦要保人發生事故,此時理賠金可能將由受益人的前妻或前夫取得,因此離婚時,記得要去變更保險受益人。
此外,受益人也可以寫未成年子女,但如果擔心未成年子女當受益人,保險理賠金可能會被監護人不當使用,不妨向銀行申請保險金信託。
二.變更要保人
若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時,被保險人將會無法行使要保人的保單權利,因此,在協議離婚時,最好要確認保單要保人為何人,避免屆時無法行使保單權利。
需特別留意的是,萬一離婚後沒有變更要保人,被保險人對於自身權益感到有疑慮時,可根據保險法第105條第二項規定,主張不同意自己為被保險人,並向保險公司申請撤銷該張保單;不過,實際做法需依各家保險公司規定,可能有不同的處理做法。
三.保單算共有財產
保險屬於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可分割,但實際上根據相關規定,保單因有保價金,還是有其價值性,因此,保險在離婚時也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考量。結婚時,若雙方無協議為財產制,則視為法定財產制,離婚時,經濟弱勢的一方,就可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中,婚後購買的保單,會被視為要保人的財產,除非要保人可證明,該保單是利用「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或是「慰撫金」購買,否則保單應列為財產。
四.記得變更「居住地址」
離婚後如果搬離原來的居住地,當初投保時保單上的聯絡地址也要跟著進行變更,否則可能會收不到保險公司寄發的相關書面通知,進而影響個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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