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邦證券專家團隊協理陳秋蘭表示,許多客戶對受益人一次領取保險金的情況是有顧慮的,會一併詢問限制資產運用的做法,特別是年邁、年幼或弱勢的受益人,擔心其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是否會妥善管理,或者擔心受益人的監護人挪用、親友覬覦、詐騙竊盜、自身揮霍以及投資不慎侵蝕本金。銀行推廣保險金信託已逾二十多年,信託一直是公認最好的方法,而近年來保險業推出分期給付的選項,也是不錯的選擇。
保險金分期給付是保單上的選項,做法相當簡單,提供分期選項的保單,可以在投保時勾選或是舊保單再變更皆可。它有四大效益:一、期間不能解約,可有鎖住資產的效果;二、約定和變更都不必付費;三、不須受益人簽字,要保人自己做主又保密;四、期間不扣服務費而且給予利息,存放效益高。不過,缺點是只有近幾年的某些保單可承作,而分期的選項和彈性也較少,不若保險金信託來得到位。
保險金信託和保單則是獨立的契約,在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前,保單受益人預先和銀行簽署信託契約,約定資產的運用及給付原則;另一方面,也要向保險公司約定,批註保險金進信託專戶,才算是大功告成。保險金信託的委託人是保險金的受益人,因為保險金還沒有到手,保單的要保人或受益人的法定代理人通常還有一些影響力,引導信託契約的約定;又信託契約針對修約或解約有一定的限制,可避免規劃走調。而信託監察人是信託中關鍵的角色,安排適當人選可以監督並輔助信託的執行,在契約約定無法配合實際需求時,能適時適度的調整方式。
陳秋蘭表示,究竟該選分期或信託,回歸個案需求。若保單都是多年前所投保,多半不能做分期,只能走信託。其次,對給付方式有較多想法或想要保留某些彈性,保險金信託才能做到。又信託監察人在保險金信託中是很重要的角色,若尚無合適的人選,過渡期間或許先選分期。此外,有些人希望保險金只能放定存,但存款利息扣除管理費後,收益遠不如分期,於是又回頭擁抱分期了。當然,也可以考慮規劃併用,固定現金流以分期給付打底,特別給付需求由信託補足,或許整體費用更省。
欲選擇保險金信託者,制式契約不僅較便宜,並可省下討論的時間,可瞭解各銀行信託契約所提供的選項。陳秋蘭表示,信託除了執行固定給付外,特別給付更有引導的效果。例如,有位感性的母親表達,若她不在了,希望孩子可以早點成家,有家人陪伴,信託原本約定鎖到45歲,但35歲時已結婚生子,就終止契約,讓他換大屋或還房貸,經濟上寬裕一些;也有人期待孩子走出舒適圈,約定出國唸書及進修的費用都可以先來請領。相信這樣規劃,傳承的不只是財富,也一併傳遞了父母的祝福,傳富也是傳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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