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婚姻專法《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2019年5月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同性伴侶可以合法結婚的國度。立法目的,主要是為了要保障同志配偶財產繼承權、醫療權、共同收養有血源關係子女的權益,這部專法是依照大法官釋憲精神,以及「婚姻自由」、「平等保護」兩項原則所訂定。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同居人有繼承權嗎?
依據民法第1138條的上述規定。配偶之間有相互繼承之權利,但是同居在一起的男女,在法律上並無婚姻關係,就不是法律所指之配偶關係,故相互之間沒有存在繼承權。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
保險金的受益人有什麼限制呢?可以寫同居人嗎?
保險法第5條,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保險法第16條
要保人對於左列各人之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或其家屬。
二、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三、債務人。
四、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依據保險法規定,我們要求保險契約的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必須要有一定的「保險利益」,不僅是確保保險金可以用在「填補因被保險人死亡而生的損失」上,避免要保人用自己不認識的人的死亡來取得保險金填補不存在的損害;所謂保險利益,是指要保人對保險標的所存在的一種利害關係。
所謂「保險標的」,人身保險則是指被保險人的生命、身體或健康。是要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有某種利害關係的存在,要保人對於保險標的必須具有保險利益,依保險法第十四、十五及第二十條規定來看,於保險標的對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有經濟上之價值,即保險標的或物之毀損或滅失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會造成財產上之損失者具有「保險利益」。
家屬: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所謂「家屬」,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家置家長。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因此,可以說凡是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除家長外,均為「家屬」,而不論有沒有親屬之關係。家長與家屬共同生活,關係密切,可能有現在或將來賴以生活的經濟利益,所以要保人對於家屬的生命或身體有保險利益之存在。
針對自己深愛的人,無論同性、同居之男女,要留遺產給對方時,可於生前預立遺囑,在遺囑中以「遺贈」方式,把自己所有之一定財產,於身故後遺贈給對方;透過保險的指定受益人也是其中的一個方式。
參考資料:民法、保險法
本文由財顧達人王永才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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