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7月1日三讀通過「所得稅法第14條及第126條條文修正案」,通過號稱「名模條款」之稱的修法條文。針對薪資所得計算可採定額減除20萬元,或特定費用減除擇一擇優方式,預計明年五月報稅季可適用,財政部估計有7萬人受惠。
事情原由是凱渥名模林若亞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將表演負擔的治裝費30萬列為執執行業務所得,國稅局認為其為薪資所得扣除額,只能扣除20萬元,要求她要補稅5萬多元,林若亞很積極去爭取自己的權益提起行政訴訟,認為2005年新台幣30萬元收入全花在治裝等工作必要費用,等於一整年都沒賺到錢,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遇到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有爭議,於是主動停止審判定聲請釋憲,剛好遇到稅法教授陳清秀也同樣困擾而聲請釋憲。
於是大法官會議公布了釋字745號解釋強調,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1款及第2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3目之2關於薪資所得的計算,僅允許薪資所得者就個人的薪資收入,減除定額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得以列舉或其他方式剪除必要費用。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7條平等保障的意旨不符,相關機關影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本解釋之意旨,檢討修正所得稅相關規定,如今剛好二年內趕緊修正三讀通過。
財政部為符合大法官釋憲意旨,在今年端出「所得稅法」修正條文,針對薪資核實扣除項目所得稅法也三讀通過增列便雙軌制二擇一擇優適用,除了原本單軌制特別扣除額上限20萬元維持外,只要以下1.職業專用服裝費2.進修訓練費和3.職業上工具支出,每項減除額度薪資所得3%以下都可以列舉扣除稅額。
舉例來說,假設職業專用服裝費3%、進修訓練費3%及職業上工具支出3%三筆加起來9%,如果個人年薪收入達到222萬元*9%=19.98萬元,如果年收入超過222萬元以上的人,應該要考慮新制特定費用列舉扣除額會比較划算,從今年2019年開始1月1日的所有單據要預備收起來了。
根據修正條文,可減除項目分成三大類:一.職業專用服裝費,就是職業所需穿著之特殊服裝或表演專用服裝購置、租用、清潔及維護費用,例如美國隊長全身都是特殊服裝,可能相對綠巨人浩克服裝會比較划算;二進修訓練費,意即參加符合支機構開設職務上、工作上或依法令要求所需特定技能或專業知識相關課程之訓練費用,不是任何課程都可哪些機構申請可以目前還沒公佈;三.職業上工具支出,就是購置專供職務上或工作上使用書籍、期刊及工具之支出,但其效能非2年內所能耗竭,可以用超過2年以上,且支出超過一定金額者,應逐年攤提折舊或攤銷費用。
上述三大類每人全年減除金額,以其職業薪資收入總額不超過3%為限,未來若納稅人舉證列報為薪資成本,就不可以享20萬元薪資扣除額,兩者只能二選一進行報稅。
如果想用特定費用減除,需要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才能核實自薪資收入中減除,後續還要等財政部發布費用適用範圍、認列方式等相關辦法。萬泰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個人稅務副總林嘉焜提到,針對列舉項目費用還是有模糊地帶,明年五月報稅許多民眾尤其業務員應該會盡量列舉這三項特別扣除額項目,但稽徵機關會再認定,屆時可能看法會有所不同,產生爭議點例如職業專用服裝界定?上班族制服適用嗎?還是除了制服還有其他服裝規範?主管級一套制服治裝費20萬可以嗎?參加頒獎典禮穿著Channels服裝也適用嗎?壽險業高級業務員年收入500萬,購買衣服15萬元應該不是問題,但發票及明細要怎麼開立?有些細節還需要國稅局說明清楚,看來明年列舉服裝費有得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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