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天內發現
正確來說,是從保單送到自己手上的隔天開始起算。10天之內擁有向保險公司要求撤銷契約的權利;這個冷靜期真正的專有名詞,稱為契約撤銷權。契約撤銷權和解約的差別在於,保戶可以100%拿回自己的所繳保費,彷彿什麼事情都沒有發生一樣。
很多民眾會以為,一旦繳交了保費,就再也沒有機會反悔了!其實好比我們上一家餐廳,假設不小心點錯了菜,只要在剛上菜時就立刻發現,也還沒有吃過,都是可以更改的。契約撤銷權就是類似的規定。
根據此條規則,要保人在拿到保單的隔天起開始算10天,這期間要保人都可以說「我不要保了!」,而且保險公司應退還保險費但不加計利息。請注意,必須是書面的意思表示。</span>
十天後發現
假如買錯保險這件事情,是在保單拿到手隔天的10日之後,那麼我們心中就必須接受無法拿回全部保費的事實。其實不一定是買錯保險,畢竟保險是一個相當長期的契約,動輒10年、20年,有時候確實當下無力繼續繳納保費,或者是當初購買時想要解決的問題已經不存在了,民眾就會有不想再繼續繳納保費的打算。
當保護不想繼續繳保費時,一般而言有3種選擇:
1. 解約:直接將保價金扣除解約費用後領回(繳費期滿之後解約費用為零)。
2. 減額繳清:保單種類不變,只是降低保額。
3. 展期定期:保單種類變更為定期壽險,延展至繳費期滿日。
本文摘錄自書籍《保險私房學》,作者:邱正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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